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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诉黄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女,30岁。

被告黄某乙,男,36岁。

原告冯某诉被告黄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诉称,2008年7月初原、被告同居,同年10月20日举行仪式,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09年农历3月25日生育一女黄某。原告要求结束与被告的同居关系,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因无收入暂不付抚养费。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黄某乙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原告冯某与被告黄某乙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7月双方开始同居,2008年10月20日,双方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4月20日双方生育一女儿黄某(现随被告母亲一同生活),女儿出生后一个多月,双方因发生争执,原告出走,离开被告家至今未归,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非法夫妻关系,女儿黄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暂不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本案中,原告冯某与被告黄某乙同居期间生育一女黄某(又名黄某某),现原告请求由被告抚养。本院考虑到原、被告的现实状况,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冯某与被告黄某乙所生育女儿黄某(又名黄某某)由被告黄某乙抚养,原告冯某暂不支付抚育费。

二、驳回原告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被告黄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志勇

审判员杨柳

人民陪审员余辉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吕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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