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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柳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项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柳xx,女,1987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朱国明,项城市千佛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x,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周成,项城市李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柳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东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x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国明、被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00七年农历十一月二十日,原告与被告通过媒人的介绍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而后于2008年1月2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双方缺乏充分的了解,以至于婚后夫妻没有共同的语言,感情无法沟通,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被告及其家人夫权思想极为严重,全然不把原告及其娘家人放在眼里,对于原告没有一点看起的地方,稍有不顺就拿原告出气。今年农历七月初九,原告因为去李寨买东西,遭到被告的阻拦。被告硬是将原告逼回家中,打得死去活来。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被告将原告苦打之后,竟然伙同其父母及其叔叔等人将原告强行送回娘家,说是不要让原告再回去了,他们已决定不再要原告了。万般无奈,原告只有走诉讼离婚的道路。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的婚姻已经到了名存实亡的地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了解脱痛苦,依法维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婚前嫁妆及其财产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被告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自由恋爱了一段时间,进行了长时间的交往,婚前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二人的感情日益加深,夫妻恩恩爱爱,和和睦睦,相敬如宾,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2)如果原告一意孤行,抛弃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势必要同被告离婚的话,被告也勉强同意,但原告必须退还被告所下的彩礼钱x余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被告给付原告1000元见面礼钱;2007年农历十一月十二,被告给付原告4000元衣服钱;十一月十六,被告给付原告x元彩礼现金和3000元三金钱;十一月二十四日,被告给原告800元的上车钱和200元的洗脸水钱,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后于2008年1月2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打架,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另查,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九双被子、一条毛毯、一个箱子、一辆金泰美自行车、六身衣服、六双鞋。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也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被告婚前给付原告彩礼共计现金x元,数额较大,且给被告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原告应予以适当返还。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属原告的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柳xx与被告李xx离婚。

二、原告返还被告彩礼现金3000元。

三、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九双被子、一条毛毯、一个箱子、一辆金泰美自行车、六身衣服、六双鞋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东华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史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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