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毛婷诉被告黄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晓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黄某乙赔偿原告张某某车辆维修费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查明:2010年5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黄某乙驾驶陕x号车,沿羲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甘电公司路口逆向超车时,车的左前部撞在了原告张某某驾驶的甘x号出租车的左侧,造成张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黄某乙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于2010年7月12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黄某乙于2010年7月16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某汽车维修费人民币2500元。
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晓云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