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审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小孩,女儿王某祈,现年11岁;儿子王某豪,现年5岁。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二、小孩王某祈、王某豪由被告黄某某抚养并随其一起生活。由原告王某某付抚养费14万元(2009年12月底前付清)。
三、夫妻共同财产:旧房屋一间、家具及电器等财产归被告黄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晓丽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侯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