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资兴市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石某某,又名石某意,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址同李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资行执字第14-X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9年3月2日前自动履行资人口计生征字[2008]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至今尚欠执行标的款x元,执行费用192元,合计x元。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李某某、石某某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阿鸧
审判员谷新文
审判员贺丽梅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陈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