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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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非法行医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2008年1月和8月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因本案于2009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549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并于2008年两次被上海市闸北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仍在本市X路X村X号楼X楼开办牙科诊所。2009年6月5日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将正在对他人进行牙齿检查的刘XX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XX、徐XX、姚X的证言、上海市闸北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私开诊所,已被两次行政处罚,依旧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5日起至2009年11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章玮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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