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男,37岁(未出庭)。
被告李某,女,32岁。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某生及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因婚外情感情已彻底破裂,相互没有信任感,从2009年春节开始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因此诉请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请求对儿子进行亲子鉴定,若儿子是我亲子,随我生活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若随被告生活,我每月付300元抚养费,并依法分割财产。
被告答辩称:由于工作关系,夫妻分居两地,缺乏相互沟通,产生一些误会,但我们夫妻感情还好,根本没有彻底破裂,因此,我不同意作亲子鉴定,也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0月6日登记结婚,2005年5月1日婚后一男孩梁XX,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近几年以来由于工作关系,夫妻经常分居两地,彼此缺乏相互之间的沟通,产生一些误会和矛盾,但双方无原则性的矛盾和冲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前基础及婚后感情尚好,因工作关系夫妻分居两地,彼此之间缺乏相互沟通,并为此发生一些误会和矛盾,但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和冲突,今后只要夫妻双方相互之间多加沟通,相互谅解,夫妻关系还是能改善和好的,此次原告诉求离婚提供证据不足,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志宽
审判员高金友
审判员王振玲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