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卢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徐某(曾用名徐X),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判长丁湘宁
人民陪审员杨立军
人民陪审员柳满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映雪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