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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卢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徐某(曾用名徐X),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判长丁湘宁

人民陪审员杨立军

人民陪审员柳满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映雪

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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