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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贺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X乡X村,农民。

原告法定监护人刘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被告贺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被告委托代理人康某某,男,陕西丰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贺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有27日同居,同居后生一子叫贺某鑫,男孩,现年2岁,X年X月X日出生,同居前双方缺乏了解,同居后为家庭琐事经常吵嘴斗殴,原告于2010年4月3日离家。2010年8月6日原告涉诉本院诉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原被告所生之子由被告扶养。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所生之子贺某鑫随被告贺某某生活。

二、原告刘某某酌情一次性支付被告贺某某小孩抚养费、彩礼共计x元(当场兑现x元,剩余部分x元于2011年元月18日付清)。

三、监护人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怀平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雷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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