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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分公司诉被告赵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分公司。

住所地:茶陵县X镇X街X号。

负责人黎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X镇居委会院内。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分公司诉被告赵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月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赵某自愿在2012年月日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分公司电话费118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分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同意以上调解协议:

同意以上调解协议:

审判员周某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谭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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