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建筑工程公司职工。
被告西安市X区肉食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华某与被告西安市X区肉食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小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某诉称,2008年10月17日,原告承建的被告6#住宅楼工程交付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协议,约定6#住宅楼暂扣原告质保金5万元,2010年12月31日质保期满返还。另外,被告还欠原告工程款467395.69元,被告承诺从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连本带息付清工程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质保金5万元,支付工程款467395.69元及利息383264.47元。
本院认为,本案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西安市X区建筑工程公司与西安市X区肉食公司,原告华某系西安市X区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的经理、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现华某以个人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华某对西安市X区肉食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6元,退回华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小妹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姚小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