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现年61岁,党员,清涧县工商局干部。
被告白某某,女,汉族,现年42岁,现住(略)。
被告刘某甲,女,汉族,现年21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现年70岁,家住(略),全权代理。
本院于201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白某某、刘某甲债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亚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2009年7月,被告白某某投资一桩金银手饰生意急需资金,向亲戚王某某借款,王某某通过贷款筹集的资金,向白某某之女卡上打款x元,又因被告资金尚缺,于2009年7月30日又向原告提出贷款,原告又向白某某之女卡上打款x元。其间一切贷款转账证件是用被告刘某甲的身份证、卡。时过三月,原告追要此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现形成纠纷,原告涉诉本院,要求被告归还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8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白某某、刘某甲于2010年7月29日兑现x元,下余x元于2010年9月29日前一次性兑现。
二、原告王某某自愿放弃对剩余款项的追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崔亚龙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呼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