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又名韩某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平、王某某,均系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平县电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遂平县电业公司张台电管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韩某某因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08)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平、王某某,被上诉人遂平县电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韩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上诉人韩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保恒
审判员王某斌
审判员时锐
二○○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