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韩某某供电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民一终字第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又名韩某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平、王某某,均系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平县电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遂平县电业公司张台电管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韩某某因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08)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平、王某某,被上诉人遂平县电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韩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上诉人韩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保恒

审判员王某斌

审判员时锐

二○○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刘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