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女,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龚某,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樊形锋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1日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龚某于2001年相识恋爱,2008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提起离婚之诉。
本案经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龚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4月1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樊形锋
书记员赵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