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09)望民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望民初字第X号

原告长沙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向阳,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山,长沙市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长沙某银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

负责人曾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斌全,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庆,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原告长沙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公司、第三人长沙某银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世凯独任审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向阳、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某山以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斌全、张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沙某公司诉称:2008年1月,原告因业务扩展,向长沙市商业银行望城支行申请贷款99万元,由被告提供担保。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2月15日签订《委托保证担保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原告贷款99万元提供担保,原告向被告支付担保费,同时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反担保,原告除向被告提供股权质押外还向该公司提供贷款保证金19.8万元,履约保证金担保责任终止或当会员单位退会时结算退还,逾期未付,按日计收每日万分之六的违约金。被告将该保证金汇入到第三人保证金专户,望城支行即向原告发放贷款99万元。贷款到期后,原告按期偿还了全部贷款本息,而被告由于第三人保证金账户被冻结一直无法返还原告的保证金,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原、被告之间的委托担保合同以及与长沙银行望城支行的借款合同均合法有效,被告为原告办理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原告已经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被告的担保责任已经终止,依约应当全部及时退还原告的保证金,由于第三人未及时退还保证金,导致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责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9.8万元,支付违约金x元,由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湖南某公司辩称:2008年原告向长沙银行申请贷款,并申请被告为其贷款提供担保,被告同意为原告担保。按长沙银行的要求,担保贷款必须提交贷款总额20%的保证金才能发放贷款。原告将贷款保证金19.8万元通过被告转交给长沙银行,转入户名为长沙银行保证金专户的账上,并标明属于原告贷款保证金,长沙银行收到该保证金后按约发放了贷款给原告。该保证金实际上是原告提供给银行的,只不过是通过被告转一下账。被告既没有占有也没有挪用,该款仍在第三人保证金专户上。故该保证金的所有权是属于原告的。原告已归还了贷款,原放贷银行已向第三人发出了退还保证金通知,本应及时退还保证金,但由于第三人错误地接受了与其无关连的法院冻结文件,致使保证金被错误冻结,保证金不能及时返还。事实证明借、贷、保三方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缺少担保就不会发放贷款。银行的保证金不退还造成整个资金链条停转应由第三人返还保证金,被告不应承担未及时返还保证金的责任。原、被告之间的协议没有约定相关违约金的内容,且被告没有占用该保证金,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该诉讼请求。

第三人长沙某银行述称:原告滥用诉权,长沙某银行不符合列为第三人的条件。被告在滥用法律,偷用概念。第三人没有与原告发生保证金的法律关系,第三人收取保证金是为了办理原、被告间的贷款手续,保证金存入后因为岳阳中级法院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从而造成保证金无法继续运转,且第三人将该情况通知了被告。因此保证金不能运转的责任要归结于被告,被告应当自己进行组织返还。在长沙银行与被告的业务过程中,从没要求被告向客户收取保证金。因此被告与原告之间的保证金行为与第三人无关。请求驳回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长沙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五组证据:1、委托保证担保协议,证明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向长沙银行望城支行贷款提供担保,原告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为担保金额的20%,担保责任终止时,被告退还保证金给原告;2、长沙市商业银行保证合同,证明被告向原告提供信用担保;3、付款证明,证明原告支付19.8万元保证金给被告,被告将保证金付给银行;4、长沙市商业银行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证明长沙银行望城支行向原告发放借款99万元;5、还款证明,证明原告已全额归还借款。

被告湖南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银行进账单一份,证明汇金公司系被告的关联公司,被告要求长沙某公司将款汇入汇金公司。

第三人长沙某银行向本院提交了三组证据:1、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证明第三人要求被告需要用自有资金提供担保,被告方收取原告的保证金违规;2、进帐单,证明第三人收取的保证金是被告的;3民事裁定书,证明第三人没有向被告及时退还保证金的原因是因为被告自己对外欠帐,岳阳中院在第三人保证金专户冻结了被告的相关帐户,而不能归结于第三人责任的事实。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三方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三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陈某,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长沙某公司与湖南某公司于2007年12月15日签订委托保证担保协议,约定由湖南某公司为长沙某公司贷款99万元提供担保,长沙某公司向湖南某公司支付担保费,同时由长沙某公司向湖南某公司提供反担保,长沙某公司除向湖南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外还向该公司提供贷款保证金19.8万元。该协议第三条约定:履约保证金逾期未付,乙方(即湖南某公司)可不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或按日计收每日万分之六的违约金。履约保证金担保责任终止或当会员单位退会时结算退还甲方(即长沙某公司)。2007年12月18日,湖南某公司与长沙市商业银行望城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湖南某公司为长沙某公司贷款99万元及其利息,向长沙市商业银行望城支行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1年。2008年1月8日,长沙某公司经长沙市商业银行望城支行,将19.8万元作为保证金汇入湖南某公司指定的长沙市商业银行金城支行账户,湖南某公司随即将该款转入长沙市商业银行东城支行保证金专户。同日,长沙市商业银行东城支行向总部放贷中心出具证明:湖南某公司向望城支行所辖单位长沙某公司提供贷款99万元的保证金已划转到该担保公司在我行的风险保证金账户中。2008年1月9日,长沙某公司经湖南某公司担保,与长沙市商业银行望城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99万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1月10日至2009年1月10日。2008年1月10日,长沙某公司在长沙市商业银行望城支行办理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2009年1月5日,长沙某公司向变更后的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偿还了全部贷款本息。2009年4月8日,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通知变更后的长沙某银行退还保证金,长沙某银行因该保证金已被法院冻结而未予退还。长沙某公司于2009年10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湖南某公司返还保证金19.8万元、支付违约金x元,并由长沙某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4日以(2008)岳中执字第19-X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湖南某公司存放在长沙某银行“长沙市商业银行保证金专户”的资金700万元,并于2009年6月22日予以继续冻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保证担保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依约偿还了全额借款,被告的保证责任已经消除,应当及时退还原告的保证金。鉴于被告自身的原因,第三人未及时将被告转存的保证金退还,被告应当对不能退还原告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的约定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一方违约时,对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被告在委托保证担保协议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逾期未付,按日计收每日万分之六的违约金。故被告应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通知可以退还保证金之日(即2009年4月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为x元。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并承担违约金x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虽然被告在接收原告的保证金后,将该保证金转付给第三人,但原、被告之间关于保证金的约定以及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关于保证金的约定均系单独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第三人在接到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通知时,被告在第三人银行账户上的保证金已被法院冻结,第三人对不能退还保证金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故被告主张应由第三人承担退还保证金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对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长沙某公司保证金x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x元。

二、驳回长沙某公司要求长沙某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80元,由湖南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易世凯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蕾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