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男,汉族,湖南省辰溪县宏鑫法律服务所(略),住(略)。
上诉人米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0)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米某某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米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米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米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向淑莉
审判员刘士平
审判员金丽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