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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39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永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于2008年3月份,在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本村X组农用地18.48亩(x平方米)用于建宏润油厂,致使这些农用地的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

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X的证言,尉氏县国土资源局查处该违法案件的相关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租赁协议,处罚决定书,尉氏县国土资源局证明复印件一份及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开尉

审判员杜俊豪

审判员李鑫

二O一O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沈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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