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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马某林业行政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连松,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叶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古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叶县林业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叶县林业局干部。

上诉人张某某因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叶县人民法院(2010)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连松,被上诉人马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审被告叶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梁某某、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叶县人民法院(2010)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美荣

审判员靳生智

审判员赵益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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