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连松,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叶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古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叶县林业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叶县林业局干部。
上诉人张某某因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叶县人民法院(2010)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连松,被上诉人马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审被告叶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梁某某、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叶县人民法院(2010)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美荣
审判员靳生智
审判员赵益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