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新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贾某某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4月28日受理。于2010年6月1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2月1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陈某。婚后经常争吵,被告脾气暴躁,我与被告没有共同语言、婚姻生活名存实亡,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女儿由我抚养。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大部分不实。我生孩子后,原告很少回家。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贾某某于2009年2月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陈某。2010年5月11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并无太大的矛盾,所生女儿尚幼,且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窦甫周
审判员徐伟
人民陪审员刘红军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王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