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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新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贾某某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4月28日受理。于2010年6月1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2月1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陈某。婚后经常争吵,被告脾气暴躁,我与被告没有共同语言、婚姻生活名存实亡,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女儿由我抚养。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大部分不实。我生孩子后,原告很少回家。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贾某某于2009年2月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陈某。2010年5月11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并无太大的矛盾,所生女儿尚幼,且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窦甫周

审判员徐伟

人民陪审员刘红军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王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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