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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民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晨照,福建名仕(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奥德森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创业园昂业楼X室。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不在思明区,不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据此,上诉人起诉的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理应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关于本案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有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等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X号)之规定,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可以审理发生在本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认为相关系列案件集中在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方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其要求将本案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陈茂和

代理审判员杨扬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丹萍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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