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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任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农民。

被告董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任某诉称:1990年1月18日,原、被告经人介绍举办了婚礼,后于1994年1月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董××。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嘴、打架,双方现已分居七、八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家庭共同财产有:位于龙洲乡X村沙滩小组的三孔土窑一处、被褥、灶具等。现请求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请求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被告董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离婚,同意调解。

经审理查明,1990年1月18日,原、被告经人介绍举行了婚礼,后于1994年1月补办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董××。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嘴、打架,双方已经分居达七年以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家庭共同财产有:位于龙洲乡X村沙滩小组的三孔土窑一处、被褥、灶具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本院准予。

二、原、被告双方所生女孩董××由被告抚养,原告任某承担抚养、教育费共计6000元,当庭给付。

三、家庭共同财产:位于龙洲乡X村沙滩小组的三孔土窑一处、被褥、灶具等全部归被告所有,原告自愿放弃;

四、原、被告生活用品各归己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畅博

审判员周虎

人民陪审员谢青山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屈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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