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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乙、曾某某以及原审被告伍某某、冯某丙、冯某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建勋,(略)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女,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友泽,(略)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友泽,(略)所(略)。

原审被告:伍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原审被告:冯某丙,男,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原审被告:冯某丁,女,19xx年x月x日生,x族,住(略)。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乙、曾某某以及原审被告伍某某、冯某丙、冯某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5日作出(2009)南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杨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海燕

代理审判员段晓玲

代理审判员张雪方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远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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