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从业人员,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8月19日被抓获,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被告人余某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陈某及家人优惠购买本区“东鼎名人府邸”商品房的事实,后以购买优惠房须支付全部购房款为借口,分别于2009年6月28日、7月5日从被害人陈某及其女婿雷某处共骗得购房款人民币1,367,100元。
2010年8月19日,被告人余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雷某某陈某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沈某、林某某证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仓桥支行提供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清单、转账凭条,公安机关调取的收条、收据及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人口基本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余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24年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余某向被害人陈某、雷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三十六万七千一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文华
审判员张华
代理审判员姚正清
书记员许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