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克彬,江苏汇君(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张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0)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张某某支付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借款本息共计x元。此款于领取本调解书当日支付x元,余款x元,于2010年9月起至2011年6月止每月支付3000元。被上诉人李某某的邮政储蓄卡号为:x。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为670元,由被上诉人李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为64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三、如上诉人张某某逾期未履行上述任意一期付某义务,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裕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