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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克彬,江苏汇君(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张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0)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张某某支付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借款本息共计x元。此款于领取本调解书当日支付x元,余款x元,于2010年9月起至2011年6月止每月支付3000元。被上诉人李某某的邮政储蓄卡号为:x。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为670元,由被上诉人李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为64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三、如上诉人张某某逾期未履行上述任意一期付某义务,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裕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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