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文祥,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原郑某铁路局郑某房屋修建中心)。住所地郑某市X路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
上诉人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某铁路运输法院(2009)郑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文祥、龚某某,被上诉人郑某铁路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某铁路运输法院(2009)郑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某铁路运输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建平
审判员郝峰
代理审判员董文玉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瑾f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