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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a职务侵占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裘a,男;因本案于2010年1月7日被拘留,2010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a、黄a,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裘a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0年5月13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裘a及其辩护人黄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l2月,被告人裘a利用担任浙江x食品有限公司上海x食品销售分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以通过“x网站”销售货物为借口,将从该公司提取的价值人民币l6,772元的香菇、木耳等销往他处,得款予以挥霍。

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被告人裘a隐瞒已婚事实与被害人邬a建立恋爱关系,并谎称自己是浙江农业厅副处长、其父是浙江公安厅副处长等,以开会、招待、挪用公款被查、其父出差办案生病等为由,多次骗取邬钱款共计人民币62,020元。

2010年1月7日,被告人裘a被抓获归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裘a的家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1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裘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邬a的陈述,证人项a、杨a的证言,浙江x食品有限公司上海x食品销售分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职务证明、送货单、银行对账单及相关说明,上海司法会计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退缴赃款的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a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裘a兼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裘a自愿认罪且其家属代为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裘a能认罪悔罪为由,请求对裘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公司及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裘a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14年7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追缴的赃款人民币一万九千元发还被害单位浙江x食品有限公司上海x食品销售分公司及被害人邬a。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裘a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张弘

代理审判员曹瑞娟

书记员俞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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