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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宇家具有限公司与朱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瑞宇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

上诉人上海瑞宇家具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二(商)初字第241-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注册地虽在上海市青浦区,但经营地在上海市嘉定区,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在国家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应为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具有向社会公众公示的效力。上诉人上海瑞宇家具有限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青浦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的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顾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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