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2009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以朔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来到位于阳朔县X路的“平安酒店”X号房,受“阿野”等人之托,看守被害人李xx,不让其离开房间,限制李xx人身自由,直至次日中午12时李xx才被接警的公安人员解救,被告人罗某某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罗某某经过(阳朔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9日起至2010年5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新丹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维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