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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初字第234号

原告阳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阳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9日在被告罗某某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某某、被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阳某某与被告罗某某于2006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3日到安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罗某,现随被告生活;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罗某晨。婚后原、被告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吵嘴打架,于2008年10月6日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阳某某提出离婚,被告罗某某表示同意;

二、婚生女孩罗某由被告罗某某抚养,婚生女孩罗某晨由原告阳某某抚养,原、被告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

三、双方其他无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阳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侯卫文

代理审判员陈亚琳

人民陪审员肖华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凡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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