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李某某未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朱新正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魏钰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