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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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0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逄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郭某(另行处理)、张涛(另案处理)经预谋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入户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的人民币15,900元及香烟、首饰等物,后分赃花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倪某某的陈述、证人郭某某证言、现场勘查检验笔录、指纹鉴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9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

二、尚未退缴的赃款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丁晓青

审判员丁文豪

代理审判员戴雨珍

书记员徐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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