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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信用卡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因本案于2010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3月,被告人杨XX向中国农业银行申领信用卡后透支使用。截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6,393.1元,在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0年7月13日,被告人杨XX经公安机关传唤后投案并如实供述,且退出全部欠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银行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账单明细、银行催收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杨XX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属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X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其又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XX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杨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沈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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