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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叶民一初字第1080号

原告孙某某,(又名孙某桃),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晓兵,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保帅,叶县司某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9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恩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司某某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7以来,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吵架。2008年3月再次生气后,被告把我打伤,现我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共同财产合理分割。

被告司某某辩称:原告孙某某所诉情况属实。我同意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司某某经人介绍于1992年6月双方相识订婚,1994年1月18日举行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司某萌。2007以来,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司某某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司某某均称无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有:北屋瓦房4间、捷达牌(豫x)出租车一辆。原、被告婚后共同债务7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司某某离婚;

二、生女司某萌由被告司某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司某某负担;

三、共同财产北屋瓦房4间西头二间归原告孙某某所有,东头二间归被告司某某所有,共同财产捷达牌(豫x)出租车一辆归其女儿司某萌所有;

四、共同债务7000元由被告司某某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司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恩峰

二ΟΟ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顾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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