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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诉被告万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吉民初字第X号

原告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长沙医学院学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系原告田某之母亲。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1946年5月6日,土家族,吉首市人,吉首市人民检察院退休干部,住(略)。

被告万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州移动公司退养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万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吉首市金凤凰公司副董事长,住(略),系被告之胞弟,特别代理。

原告田某诉被告万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3月12日受理后,于2010年7月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委托的代理人吴某某、杨某某,被告万某甲委托的代理人万某乙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田某未到庭,被告万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公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14日,被告万某甲向原告田某借款人民币2万某,并出具了借条一张,注明:2009年2月14日还清,借款到期曾多次要求还款,但被告万某甲承诺2009年3月3日还x元,但承诺到期后。万某甲夫妻离婚逃逸,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2万某及利息。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被告万某甲于2008年12月14日书写的借条原件1份;

2、被告万某甲于2009年2月24日书写的承诺原件1份

被告辩称,被告万某甲借原告2万某是事实,但是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未还。本人现在深圳做事,余款本人想办法尽快还清。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2010年6月4日被告万某甲书写的还款情况说明原件1份。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有异议,认为原告田某与被告万某甲不认识,对借款借据,不予认可,对承诺书万某甲给谁还款没有明确,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情况说明已偿还1.2万某,不予认可。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被告万某甲借款证据,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对被告万某甲书写的还款情况说明,因原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万某甲书写的还款情况说明,被告万某甲没有提供原告已还款书证予以证实,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4日,被告万某甲经他人介绍,向原告田某的母亲吴某某借款人民币3万某,用于还他人欠款,被告万某甲已还款1万某,被告万某甲给原告田某的母亲吴某某出具了借据,借据内容为:“今借到田某人民币大写贰万某整,月息1×5%,(3000元)月息,经手人:万某甲。”并在借据中约定2月14日还清。2009年2月24日,万某甲承诺“我保证2009年3月3日还人民币大写壹万某伍佰元”。借款到期后,原告找被告还款,被告拒不还款,原告于2010年3月12日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还款2万某及利息,因被告万某甲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在公告期间,被告在深圳打工,委托其胞弟万某乙出庭诉讼。诉讼期间,被告委托代理人万某乙提供了被告万某甲2010年6月4日书写还款情况说明原件1份,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请求被告万某甲偿还借款本金2万某,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万某甲向原告田某借款人民币2万某,双方在借据上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田某要求被告万某甲偿还借款本金2万某,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万某甲偿还原告田某借款2万某,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上述款项,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万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某

审判员钟湘萍

审判员师孝国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湘玲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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