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卓x,女,19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x省x市x区x居委x巷x号,现住上海市x区x路Xx弄X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李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卓x因与被告xx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于2010年7月30日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9,752元、2009年第十三薪16,382元、2009年度激励绩效奖19,658元、2008年5月至2009年6月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4,363.82元及双休日加班工资1,507.20元。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9,752元,对其余请求未予支持,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第十三薪16,382元、2009年激励补偿计划下的补偿金19,658元、2008年5月至2009年6月期间的加班工资5,871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xx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卓x36,0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11月5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怡
书记员曹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