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温天运等75人。
2010年6月2日,本院收到温天运等75人不服鲁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鲁林证字(2004)第19—X号林权证的起诉状。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在无证据证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起诉,不具备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温天运等75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肆份,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程国阳
人民陪审员郭祥云
人民陪审员陈志云
二О一О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郭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