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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

委托代理人葛珊南,上海市申汇(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男。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静兰独任审判,于2007年10月30日、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葛珊南、叶某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恋爱期间及婚初一段时间夫妻关系较好。但自从生育孩子后,被告就与其他女性有染。被告经营生意后,这种现象就更为严重,且经济也不向原告公开。1994年后,被告开始干涉原告的私生活,对原告极度不信任。2006年5月始,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故夫妻间的感情已破裂,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家庭承担了较多的责任。后由于被告忙于工作,缺乏对原告应有的关心,导致原告于2006年5月离家在外居住。今后本人一定加强与原告间的沟通,不断增进夫妻感情。由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希望夫妻能重归于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恋爱期间关系较好。1981年4月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王某。原、被告在婚后一段时间里夫妻关系较好,后因双方缺乏沟通,对出现的矛盾未能正确处理,致夫妻关系不睦。原、被告均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对方离婚,后均撤回诉讼。原、被告于2006年5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婚姻也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双方均应严肃对待,慎重处理。因此,男女双方在结婚后,理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切,并尽可能地给予对方更多的宽容与谅解。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也是难免的,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发生的矛盾。就本案而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一段时间里双方也能相互照顾,并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因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对出现的矛盾未能正确处理,生活中被告又以工作忙碌为由,对原告缺少应有的关心和照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作为夫妻双方理应互谅互让、彼此尊重。作为被告,更应当关心呵护自己的爱人。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并愿意积极改正不足,重修夫妻感情,对此,原告应尽可能地给予被告机会。综上,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情感沟通,增进理解与礼让,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由于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高静兰

书记员鲁佩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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