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李某某要求宣告秦楚祥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某申称:我与秦楚祥系夫妻关系。1971年,秦楚祥被张家界人造板厂录用为正式员工,曾担任仓库保管员、仓库负责人等职,在工作期间,由于仓库保管管理制度混乱,导致存放物品与账目不符,秦楚祥多次向厂领导反映仓库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但未引起厂领导的高度重视,问题出现后,厂领导将责任全推到秦楚祥的身上,忠厚老实、胆小怕事、不善言辩的秦楚祥无奈于1990年11月3日从张家界人造板厂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生死未卜,现要求法院宣告秦楚祥死亡。
经查:秦楚祥,男,一九五五年农历正月初九出生,张家界市永定区人,一九八0年,申请人李某某与秦楚祥在张家界市永定区X乡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一九七一年,秦楚祥被张家界市人造板厂录用为正式职工,曾担任仓库保管员、仓库负责人等职,一九九0年十月三日,该厂领导要求秦楚祥说明漆保线短少的情况后,秦楚祥离厂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秦楚祥公告。现已届满,秦楚祥仍然下落不明。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李某某提交的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区公安分局崇文派出所,永定区崇文办事处沿河社区,永定区X乡民政所,张家界人造板厂李某然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卷实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秦楚祥离厂出走,下落不明长达十年之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的规定,申请人李某某与秦楚祥系夫妻关系,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故,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秦楚祥死亡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秦楚祥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丁治会
人民陪审员龚道新
人民陪审员吴启彬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符娅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