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施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有信用卡诈骗罪、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施某某犯有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星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信用卡诈骗罪
1、2009年7月份,被告人马某某用被害人陈某的身份证,伪造陈某本人的收入证明,骗取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透支5000元,后将该卡丢弃,所得赃款已挥霍。
2、2009年7月份,被告人马某某、施某某用被害人吕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吕某本人的收入证明,骗取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透支5000元,后将该卡丢弃,所得赃款已挥霍。
3、2009年7月份,被告人马某某、施某某用被害人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李某本人的收入证明,骗取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透支5000元,后将该卡丢弃,所得赃款已挥霍。
4、2009年7月份,被告人马某某、施某某用被害人崔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崔某本人的收入证明,骗取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透支2000元,后将该卡丢弃,所得赃款已挥霍。
5、2009年7月份,被告人马某某、施某某用被害人邓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邓某本人的收入证明,骗骗取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透支5000元,后将该卡丢弃,所得赃款已挥霍。
6、2009年7月份,被告人马某某、施某某用被害人郭某的身份证,伪造郭某本人的收入证明,骗取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透支5000元,后将该卡丢弃,所得赃款已挥霍。
7、2009年7月份,被告人马某某、施某某用被害人丁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丁某本人的收入证明,骗取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透支5000元,后将该卡丢弃,所得赃款已挥霍。
8、2009年7月份,被告人马某某、施某某用被告人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张某本人的收入证明,骗取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透支5000元,后将该卡丢弃,所得赃款已挥霍。
9、2009年7月份,被告人马某某、施某某用被害人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王某某本人的收入证明,,骗取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透支5000元,后将该卡丢弃,所得赃款已挥霍。
10、2009年7月份,被告人马某某、施某某用被害人马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马某本人的收入证明,骗取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透支5000元,后将该卡丢弃,所得赃款已挥霍。
11、2009年7月份,被告人马某某、施某某用被害人康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康某本人的收入证明,骗取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透支5000元,后将该卡丢弃,所得赃款已挥霍x、2009年7月份,被告人马某某、施某某用被害人李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李某某本人的收入证明,骗取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透支5000元,后将该卡丢弃,所得赃款已挥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