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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庙村八组、张宗友等十二人不服石泉县国土局行政许可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石泉县X镇X组。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组长。

起诉人张宗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起诉人缪胜秀,女,陕西省石泉县人,其他情况不详。

起诉人李忠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起诉人黄某勤,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起诉人黄某富,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起诉人黄某亮,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起诉人黄某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起诉人黄某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起诉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起诉人邓国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起诉人邓齐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起诉人黄某堂,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

诉讼代表人谭某某。

2010年5月7日,本院收到石泉县X镇X组、张宗友、缪胜秀、李忠友、黄某勤、黄某富、黄某亮、黄某友、黄某刚、谭某某、邓国平、邓齐友、黄某堂的起诉状,起诉人不服石泉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许可,认为该行政许可使第三人非法占用了起诉人的承包地和集体“机动地”。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未经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石泉县X镇X组、张宗友、缪胜秀、李忠友、黄某勤、黄某富、黄某亮、黄某友、黄某刚、谭某某、邓国平、邓齐友、黄某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叶刚

人民陪审员吴正民

人民陪审员杨建芬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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