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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董XX居间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XX路X号徐家汇国际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施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XX,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XX,公司职员。

被告董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何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董XX、何X应于2010年10月23日之前支付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佣金人民币13,500元;

二、原、被告间的本次居间纠纷就此解决,别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7元,减半收取448.50元,由原告上海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224.50元,被告董XX、何X负担224元。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0月2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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