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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炎陵县平乐茅坪水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湖南省桂东县X乡X村莲花塘组。

委托代理人:曾武超,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

特别授权,即代为陈述、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

被告:炎陵县平乐茅坪水电站,住所地在炎陵县X乡X村暖水组。

负责人:李某乙,该水电站合伙事务执行人。

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炎陵县平乐茅坪水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奇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炎陵县平乐茅坪水电站尚欠原告李某甲建设工程款x.60元、应退还质保金401.50元,共计x.10元,被告炎陵县平乐茅坪水电站自愿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全部支付给原告;

二、原告李某甲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炎陵县平乐茅坪水电站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1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75元,被告炎陵县平乐茅坪水电站自愿全部负担并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李某甲。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奇华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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