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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李某乙非法侵入住宅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0年4月2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同年7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4月2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因琐事与被告人张XX发生口角,遂纠集被告人李某乙等人,强行闯入张XX家,对被害人张XX及其女友汪X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李某乙用砖击中张XX的头部,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又将张XX的电话摔坏,阻止其报警求救。经鉴定,张XX、汪X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和被害人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XX、汪X的陈述,证人李XX、李XX、刘XX、岳XX、曹XX、高XX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长葛市公安局公(长)公(伤)鉴(法医)字(2010)X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赔偿证明和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乙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就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李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高建民

二0一0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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