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xx。
委托代理人黄xx。
委托代理人郑xx。
被告熊xx。
被告xx九某。
法定代表人董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xx、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xx与被告熊xx、被告xx九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xx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吴瑞艳
审判员崔敏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李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