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xx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周x、赵x、舒xx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xx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x。

委托代理人李xx。

被告周x。

被告赵x。

被告舒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周x、赵x、舒xx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担保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x、赵x、舒xx银行存款x.7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xx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周x、赵x、舒xx银行存款八十九万六千九百八十五元七角九分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吴瑞艳

审判员赵宜勇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闫广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