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x。
委托代理人李xx。
被告周x。
被告赵x。
被告舒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周x、赵x、舒xx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担保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x、赵x、舒xx银行存款x.7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xx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周x、赵x、舒xx银行存款八十九万六千九百八十五元七角九分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吴瑞艳
审判员赵宜勇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闫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