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XX,女,住重庆市X区。
被告熊XX,男,住重庆市X区。
原告左XX与被告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鲍伟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XX及被告熊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XX诉称,我与被告于1985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恋
爱,1986年4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熊A,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我们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心胸狭窄,脾气暴躁,而且没有工作,长期闲在家里。双方曾于2007年协议离婚未果。2009年双方矛盾加剧,被告到我单位打我,这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在双方感情破裂,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熊XX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很和原告感情基础好,现在双方任然是有感情的,我为家庭付出了很多,现在不同意离婚,我愿和原告共同努力把家庭搞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
1986年4月18日登记结婚。1987年4月24日,双方生育一子熊A。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婚后由于生活琐事,双方常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照某、诊断治疗建议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虽在性格、思想观念和生活习惯上存有差异,但只要双方互相谅解,多进行交流、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左XX要求与熊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左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鲍伟来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陈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