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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廖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男,56岁。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男,37岁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某,男,41岁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

上诉人郭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某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宁、赵金华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彭某玲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郭某及其代理人马某某,被上诉人廖某、刘某及其代理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9年7月初,原告廖某经第三人刘某介绍认识被告郭某,2009年7月9日被告郭某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用于到检察院退赃,原告要求第三人担保,被告郭某出具了一份借条。该借条内容:“今借到廖某人民币一十三万元整。此款定于2009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每月定于X号按2分还清利息,后还本金。如还不清,利息按3分计。以车辆手续做抵押。”被告郭某接到130,000元后急于将款交到检察院用于退赃,第三人只在借条上签了名字。随后原告和第三人陪同被告郭某到检察院交款。交款后,三人一起到第三人刘某家中,原告即要求第三人在借条“刘某”的名字前补签了“担保人”三个字。被告郭某与担保人刘某一起于2009年8月9日和2009年9月9日两次向原告归还本金共计20,000元、利息共计5,000元。此后,原告廖某要求被告郭某归还借款和利息时,被告郭某拒绝归还本金和利息。

原审认定,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廖某与被告郭某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郭某在借款到期后理应依约定主动偿还债务,久拖不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被告郭某提出“担保人刘某不是此次借款的担保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因为不仅有原告即债权人的陈述,而且有被告自己书写的借条证实,况且该笔借款的用途是被告郭某用于到检察院退赃。被告郭某还提出已经归还原告廖某本金30,000元,但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廖某要求“被告郭某归还利息63,250元,该利息款从2009年9月10日至本院2011年5月20日第一次开庭时止,按月息3分计算”,由于月息3分的利率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廖某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的六个月内未对被告郭某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对第三人(担保人)刘某可以免除担保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判决:由被告郭某偿还原告廖某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执行完毕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郭某不服,上诉称:由于刘某的弟弟刘某生与上诉人一样,也因燃油费被检察院拘捕,所退燃油费彼此之间有关联。正因为此原因,刘某与上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找被上诉人廖某借钱的,由于二被上诉人是亲戚关系,串通伪造了“担保人”的证据,因此,债务应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刘某各承担百分之五十。被上诉人廖某、刘某答辩称,1、刘某不是共同借款人,是真正的担保人,主债务到期已经超过六个月,不应承担担保责任;2、一审认定事实准确。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郭某借款后向被上诉人廖某出具了借条,该借条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郭某应按借条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郭某不按时还款,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刘某为该借款进行了担保,但该借款到期六个月,廖某未对借款人郭某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担保人刘某可以免除担保责任。上诉人郭某提出借条上“担保人”三个字是其不知情加上去的理由,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该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是郭某,上诉人郭某提出该借款刘某归还了两笔,从而推断出刘某是共同借款人的理由,因该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郭某提出2009年10月9日已还款12,000元的理由,因该笔还款没有廖某当日的签名认可,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3,765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彭某平

审判员赵金华

审判员黄宁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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