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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晁某某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信堂,内黄某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晁某某。

委托代理人樊海红,河南天盈(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晁某某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某人民法院(2009)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信堂,被上诉人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樊海红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内黄某人民法院(2009)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内黄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0一0年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平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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