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反诉被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X乡某某号,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反诉原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略),现住(略)。
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顾锦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8月20日订立《售房契约》1份,被告将坐落于(略)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支付被告购房款人民币25,000元。因被告未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遂涉讼。2010年7月9日,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并要求原告(反诉被告)返还系争房屋。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反诉原告)随即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依法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崔某参办理坐落于(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二、原告崔某某于过户手续履行完毕后三日内支付被告陈某某补偿款15,000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收取计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崔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7月1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顾锦华
书记员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