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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华中工程局与被申请人苏某某、原审被告中航华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华中工程局一处兴隆佳苑小区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华中工程局。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X路X号大河商务楼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许昌市政府法制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河南君志合(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中航华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华中工程局一处兴隆佳苑小区项目部。

负责人:李某某,项目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华中工程局与被申请人苏某某、原审被告中航华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华中工程局一处兴隆佳苑小区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09)许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由本院提审此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华中工程局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申请人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丽萍

审判员王保垠

代理审判员马龙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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